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文规定,若
当事人与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之人提出的
申诉恰能符合此条款所指的某种情况,则应由人
民法院对案件启动
再审程序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若控方曾采取诱惑性策略让被告人做出
虚假口供从而作出有罪的判定,那么便可能触及“用以确定
犯罪性质和
量刑标准的
证据不确切、不够充分且法律上理应排除在外,或是证明案情实情的关键性证据之间存有明显争议”的情形。所以,如有能够证实受到了
诱供的指控使得原先的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实质性的错误,并可能对最终的定罪
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便可依据上述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