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细致阐述和严格规定,
行贿犯罪须得以认定,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三项特定要素:首先,此种行径必须是出于谋求不当利益的驱动;其次,
行贿者必须向
国家公务人员实施了财物的赠送或给予;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相关
法规的明确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经济活动中,行贿者向国家
公务人员所
赠予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者涉及到
回扣、手续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样会被视为
行贿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行贿者是由于受到威胁或勒索才被迫支付财物,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的话,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行贿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