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17条所载明之法律规则,
刑事拘留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范畴内的
国家赔偿请求权。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公民实施
拘留措施;抑或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公民施加拘留,然而该
拘留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在此以后决定撤销
诉讼案或不
起诉,甚至于判决
宣告无罪从而终结
刑事追责的情况下,
受害人均有资格获得国家赔偿。因此,若刑事拘留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状况,受害人都可依此权利向司法部门
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