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贪污罪的惩罚行为具备多种形式,包括适用无期
徒刑或
死刑,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对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则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倘若贪污罪的被告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表现出真诚的忏悔之心,积极退还
赃物,努力防止、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其情节符合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况,那么便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
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如果被判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
民法院会根据其
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权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之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并对其进行
终身监禁,不得予以
减刑、
假释。因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贪污罪确实存在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