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倘若公民遭受
非法拘留之举,且
拘留期限超越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合理期限,随后有关部门决定
撤案、不
起诉或判决
宣告无罪以终结
刑事追责程序的情况下,受害者享有获取
赔偿的法定权益。在实践中,
刑事拘留37天往往超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30日)。若此种超期
拘留行为属
违法性质,并最终导致受害者被撤案、不起诉或
无罪释放,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依法享有
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