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特定状况下,有权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暂时性的
拘留措施。这些情形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正处于预备阶段实施
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
证人指控其犯下罪行的;在其周围环境或者居所内发现有切实的
犯罪证据存在的;
犯罪后试图通过自杀、逃跑等方式逃避
法律制裁,或者已经开始在逃行动的;有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
身份信息的;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因此,在以上列举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