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决定对相关人员采取
拘押措施之后,应当迅速在二十四小时内启动对其的讯问程序。该条款明确阐述,在
刑事拘留阶段,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机构有责任展开对被移送者的提审工作,以便进一步查实案件事实真相和核实必要的
证据材料。在此过程中,若发现
被拘留者并不符合
拘留条件,公安机构应立即解除对其的
羁押状态,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在刑事拘留期间,对被拘留者进行提审乃是公安机构的法定职责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