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文规定,自
公诉案
立案开始,人
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宣判,且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的总期限。然而针对那些极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涉及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倘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变更,那么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人民检察院在
补充侦查过程中所完成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亦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诈骗案件的
刑事拘留至判决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调查核实、
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等诸多因素。若无特殊情况,通常应在两个月内进行宣判;如遇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具体延长的时限则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