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二级审判过程中决定主张
缓期执行抑或是
申请取保候审问题,这既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又受到法律
法规的严格限制。若
一审判决结果对被告
量刑过于严苛,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误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二审法院有权进行
改判。然而,缓期执行与取保候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
刑罚执行方式,前者是指在判处
刑罚后,暂时不予执行;后者则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尚未定罪的被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若一审判决已明确宣告缓期执行,而被告方或其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认为该判决适用不当,可在上诉理由中予以阐述。反之,若一审判决并未涉及缓期执行,而被告方或其辩护律师认为缓期执行更符合实际情况,他们便有权利在二审期间提出适用缓期执行的请求,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由二审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做出裁决。至于取保候审,它通常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被告能够按时出庭接受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而非实质性的刑罚。若被告方或其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中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存在不当之处,他们同样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异议,但二审法院是否会采纳其意见,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作出决定。总而言之,在二审过程中选择主张缓期执行还是申请取保候审,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
行权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未明确规定二审过程中是否可以主张缓期执行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我们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