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五条 的明确规定,无论是潜在的被告还是已被定罪之人都理应有权利向其提供并得到律师对此类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的辩护,以尽可能地保障个人权益不受侵犯。若是涉案
行为人或已确认为罪犯的被告对自身的无辜性或者是减
轻罪责的情况持有怀疑态度,他们享有提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无罪或者是罪轻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在接手此类业务时,可依照相关
法规以及实际的
证人证据,立足于无罪或者是减轻罪责的依据之上,持之以恒地提出有利于维护各被告方合法权益的辩护观点。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无罪与罪轻辩护这两种方式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