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文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
犯罪行为所在地,可参照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具体表现方式予以确定。举例来说,当采用非法手段制造并使用
虚假的
信用卡来进行
欺诈行为时,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在位置,既可以是虚假信用卡的制作地,也可以是
行为人使用此种假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实际场所;再比如,当利用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在位置,便可以是行为人实际使用此类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场所;此外,若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在位置,便可以是行为人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实际场所;最后,对于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在位置,便可以是行为人实际
透支信用卡的场所。然而,若行为人通过
盗窃等非法途径获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
定罪量刑,在此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的所在位置,既可以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场所,也可以是行为人使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实际场所。在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位置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便能够更为精确地划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实际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