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内,
当事人出现
违规行为实属有可能发生的事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已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区域,须向
司法机关报告个人住址的变更情况,需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不得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与他人
串供等等。若当事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其所缴纳的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将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在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出现违规行为是完全有可能的,并且将会承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