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的相关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所阐明的细则,具体涵盖了
信用卡诈骗罪的规范
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
刑罚份额。依照此条款,若有人涉及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及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或是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实现不当目的,乃至恶意透支累积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都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刑罚的具体程度则会由
诈骗金额的多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而决定。倘若诈骗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
犯罪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然而,若诈骗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犯罪者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其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