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所制定之规定,当公民于
刑事诉讼环节中遭受
拘留的待遇,然而随即发生了
撤案处理、不予
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中
宣告无罪等状况,并滞留期限超越了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这类情况下,被害者将有权利依法获得来自国家层面的权益
赔偿。基于此,倘若公民已遭受到
刑事拘留,且由于相关单位的决策导致其案件被撤回、不起诉或
宣判无罪,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滞留时间超出了法定的限度范围,那么该名公民有权向国家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