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到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时,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法律框架下作出决议。换言之,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定的变更强制措施,其决策过程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需向申请人进行详细解释并阐明理由。因此,虽然取保候审的确应在30天内做出决定,然而这一期限实际上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后才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