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内,而又尚未
离婚之时,仍处在
分居状态下的双方,其中任何一方所累积的
债务并不必然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
然而,若是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夫妻两人共同使用或者将其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那么这些债务便可以被划为
夫妻共同债务。
假设在此过程中,另一方能够拿出充分的
证据证实这种债务未能真正地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反而被负债人自己在个人消费方面消耗殆尽的话,那么此种情形可在法律上归类为负债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