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行贿罪的成立条件包含对于获取不当收益为目的向
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若
居间者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且其提供财物的动机并非为了获取不当收益,则此种情形并不符合行贿罪的
构成要件。然而,倘若居间者系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提供财物的目的为获取不当收益,那么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罪。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例如行贿的金额大小、行贿的具体目的与方法、以及
行贿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等等。若是居间者并未涉足
国家公务领域,并且其提供财物的金额未达法律所设定的“
数额较大”的界限,或者其在
赠予回扣、手续费等方面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那么这种状况是不足以认定为行贿罪的。综合上述分析,行贿罪的成立与否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分析,其中涵盖了居间者的特定身份、提供财物的真实目的以及涉及到的金额等多重因素。若居间者并非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提供财物的初衷并非为了获取不当收益,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构成行贿罪。反之,若居间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且其提供财物的目的为获取不当收益,那么这种行为存在构成行贿罪的可能性,但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仍需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他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