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当公安机关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
拘留的人员必须加以
逮捕时,应于该人
被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请求。然而,若情势特殊,公安机关可申请延长期限至四日。针对
流窜作案、
累犯或
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案件,公安机关的审核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同样,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于法定七日期限内完成
批捕与否的裁定工作。所以,
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期为三十日加七日,总计为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