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即便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经法院
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旧有责任和义务对其继续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深入的审查。若在此过程中查明无须继续采取羁押手段,则人民检察院必须向相关
司法部门提出释放或者调整
强制措施的合理建议。同时,负责执行的机关务必于十个工作日内把处理的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因此,当一个人在历经7天的
刑事拘留期后获得了
批捕资格的话,人民检察院在他们被批准逮捕之后无疑还需要再次对他们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慎核查。倘若经过周密的审查判断认为此人已经不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向有关
司法机关提出释放或者调整强制措施的专业意见。这些负责执行的机关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最终
处理决定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