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本罪须满足以下条件: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主观上
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必须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同时,
犯罪情节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在
量刑方面,单位犯本罪者应被判处
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适用相应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此外,若上述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暗中
收取回扣或手续费等灰色收入,同样应当依法认定为
受贿行为,并依前述法律条款进行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