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
法规,若公安机关针对
被拘留者认为必须实施
逮捕措施时,应于
拘留期限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如遇特定状况,可适度延长至四天。同时,对于那些具备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特征的人群,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个自然日。作为法定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通知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
团伙盗窃行为被判定为
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且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进行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以
罚金;若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因此,团伙盗窃罪的拘留期限将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包括
盗窃金额、作案次数、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在
拘留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而人民检察院也需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请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一旦获得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将被正式提
起诉讼,随后进入审判流程。至于最终的
判刑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法院审理的效率以及是否存在上诉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