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若涉及到贩卖及销售冒牌药物的罪行被确认为
犯罪行为,那么涉案人员就有可能面临
处罚承担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被施加
罚金处罚。至于相应处罚的轻重、是否需要牢狱之灾(也就是是否会被判决有期徒刑),最终能否坐牢,这些详细内容都需参照个案的实际情形展开判定和考虑。这其中,可能的评判因素包括冒牌药物对人类身体健康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举例来说,倘若个案情势的严重性达到,例如因使用冒牌药物而导致人身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或是在案件中呈现出其他严重情况,此时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规定,
行为人均有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假如案件情况极为恶劣严重,比如涉及人员死亡或出现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按照这个法律条例,涉案人员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惩罚力度,而且还有可能被处以高额罚金或是采取扣押其财产的处罚。因此,贩卖和销售冒牌药品的行为,是否会酿成牢狱之灾,也就是说是否会遭到有期徒刑的
法律制裁,这需要具体分析个案实情后才能得出准确回答。而当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制造、销售、提供冒牌药物
罪名成立,且案情严重时,那么涉案人员恐怕将难以避免地要接受有期徒刑的法律处罚,进而只能选择去承受牢狱之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