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在
刑事案件中,针对团伙
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措施可被依法延长至三十天。此举主要针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上报上级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会延长至一至四天不等。所以,作为规定,对于
团伙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最多只能持续三十天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