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如公安机关认为
被拘留之人确有必要进行
逮捕,必须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前的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在此种特殊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可适当地延长一天至四天。若涉及流窜犯、
累犯或
有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嫌疑人,则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日期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自接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于七个工作日内,由该机构法定
代表人做出批准逮捕决策或否决逮捕请求。据此,从
刑事拘留申请批准逮捕至最终作出决策的整个过程中,最长可能达到30天加7天,共计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