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关于
挪用资金案件的
量刑规则中,减轻情节包括在国家
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已经主动将所涉挪用资金归还给受害者。若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尚属轻微,法院可对其实施减轻或免除惩处的裁决。也就是说,倘若嫌疑人在面临挪用资金相关控告之后,能主动退回自己所挪用之资金,同时,经由法院依法判断该案中,被告人的
违法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法院便会根据实际情形,斟酌考虑是否对被告人采取减轻或免除
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