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就已经存在的
个人债务,依据债
法规则中关于债权明确性的原则,
债权人仅能够就该笔
债务向特定的
债务人提出主张,而不得试图在债务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将债权转嫁给其配偶。
在大部分情况下,这种个人
婚前债务不应该被认定为男女双方的
共同债务,应由单方面以自有资产进行清偿。
若债权人寻得充足的
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缔
结婚姻之初所负担的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所需,此类婚前债务可视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共同债务。
比如说,假设有个人在婚前通过负债购买了数量众多的婚礼用品,待到这些物品在婚后成为婚姻生活中的必需品时,此时便可转变为
夫妻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要准确地判定婚前单方面所负担的债务是否与婚后共同生活产生密切关联,必须结合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仅限于债务人举债的动机和意愿、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