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若欲证明
债务属性仅属个人责任范围之内,则需收集充分
证据证实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当夫妻中任何一方在举债行为中,
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文确定该债务仅为单独一方的责任,例如在书面
借款协议中清晰注明为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
其次,夫妻对其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归属划分,且此项协议已公开告知第三方知晓,那么在此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因外因而负担的债务,均有权仅用其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清偿;
再者,举证该笔债务并非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期间也是常见的证明方式;
最后,如能证明所负债项并未应用于夫妻共同的婚姻生活,也同样可证明债务属性仅属个人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