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父母任何一方如希望变动对
未成年人的
抚养责任,有权向当地法院请求协助:
1.在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期间内,由于某一方严重的身体疾患,或者由于长期遭受身体残障无法承担起今后育儿责任;
2.与未成年子女一直共同生活的一方并不尽责履行
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孩子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对孩子心理、生理的健康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3.当子女年满8岁以后,如果他们表达出更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这一方有着足够的抚养能力和责任心;
4.存在其他可以被接受的合理原因促使辩护律师做出此项改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