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具体要求,不可转让的债权
类别如下所示:
首先是指基于债权本身性质特征而无法进行转让的情况;
其次是按照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明确禁止转让的情况;
最后是受到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限制而明令禁止转让的情况。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的条款,仅可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并对善意的第三方无约束力。
而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的约定,则将继续保持效力,无法对外产生影响。
这也意味着,中国各项民事法制并未有条文明确规定不确定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