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明确禁令的方式所获取到的
证据,将无法被视为评断案件实体真相的参考依据。
换言之,
证据的合法性评审,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该证据是否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背了现行法律的绝对禁止。
例如,若在本人家中安置录音设备,并不构成对他人的
侵权行为;
然而,倘若该设备被安置于第三方单位的工作场所内,这便失去了其合法性。
再者,若运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居住空间内的亲密照片,这类证据同样不具合法性;
而在公共领域所获取的亲密照片,因其来源公开且合法,方能得以认可为有效证据。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