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
证人为其
债务提供房产作为
抵押担保。
具体而言,当同一项债权既有保证人的
担保义务,同时又存在第三方以实物作为担保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或提供物保的第三方行使担保权,寻求他们承担相应的
连带担保责任。
若相关各方在
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方面未进行明确规定或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已实际履行
担保责任的
担保人依法享有向
债务人人身
追责的权利,并且还可根据情况需要要求其他担保人补偿其应分摊的那部分责任份额。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