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程序中,凡是具有
扶养能力但未尽到
抚养责任的
继承人,均可遭受少分或分不到遗产之惩罚;
反之,如果继承人已经积极履行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那么在进行
遗产分配之时,便有权获得更多份额。
而对于那些给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支持或为其提供主要劳务帮助的人来说,就应该被认为是已经承担起了主要
抚养义务或是主要的扶助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