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合同中的
保证五年期限目前仍属有效性的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分析。
首先从
保证期间的角度来看,如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证期间,应依照该条款规定执行。
若保证期间设定为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那么可认为当前这份
担保仍然是具有效力的。
接下来,再假设双方并未对保证期间做出约定,此时便以主
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作为保障期。
在此过程中,还须查看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倘若确实已经期满且已超出六个月的期限,那么可以推断出当前的这份担保已经失效。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