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异之后,不能够剥夺另一方探访孩子的权益。
然而,若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可向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暂停这一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离异后,未亲自
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以及何时行使这项探望权利,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倘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父或者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益时,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效应,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停这种探望行动;
当暂停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恢复正常的探望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