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
可撤销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形态,其性质为自始无效。
对于这种无效的或者被依法撤销的婚姻关系而言,它从起点开始便毫无法律约束力存在,双方
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具备作为夫妻所应有的权利及义务。
至于二人在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首先交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进行处理;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应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基本原则,由当地人
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判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