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中涉及一方离世之前的
个人财产分割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度剖析和妥善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夫妻双方对于这些
婚前财产已达成共识并书面订立协议,将之归类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的话,那么当其中某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有权先行取得该部分财产的一半所有权,而后剩下的一半作为逝者的遗产进行进一步处理。
而在这不容忽视的一部分遗产中,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配偶、子女以及逝者的父母——应当享有平等的
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对于那些未曾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归属的夫妻来说,当其中一方离世之后,这些财富将以遗产的形式得到处理,同样需要遵循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
继承的原则来进行分割。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逝去一方曾经留有生前的
遗嘱,那么这部分遗产将严格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
不幸的是,如无此方面相关遗嘱,便需按照法律所制定的
法定继承方式予以执行,以便顺利完成身后遗产的分割与处理工作。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