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承包单位欲向人
民法院主张
工程款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法定
起诉期限为三年,起算日期从承包单位知晓建设单位
拖欠其工程款之日算起。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
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主张权益行为而得到中止或者中断。
其中,诉讼时效在被中止以后仍然可以再次启动并开始新的计算周期;
然而,若诉讼时效被中断,则只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累积计算。
基于此,各承建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法子来防止诉讼时效“过期”:
其一,运用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务必确保对方已实际收到并签字确认或者采用挂号信等载体以保留
证据);
其次,寻求清欠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机构的帮助(尽少提高书面报告记录);
另外,可以尝试与发包方达成
补充协议或者签署还款计划书等方式,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时效的目的。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