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不幸离世,其遗孀及子女并不必然需承担全部负债。
若该笔
债务属于夫妇二人共有的债务,那么在丈夫失去生命之后,遗孀必须全盘负责承担这笔债务,原因在于针对
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双方皆具有相同的偿债义务。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是某位丈夫个人的债务,那么他的夫人及其子女仅需以他们所
继承亡者财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该债务负起偿还责任,对于超出此种遗产价值的部分债务,他们无需刻意偿还。
假如这些
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亡者的遗产,那他们将完全无需去对亡者的这笔
债务承担任何偿还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