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种情况下,倘若继父与其继子已经形成了实际的
扶养关系,那么当继父离世之际,其继子便享有法定的
继承权。
然而,若该继子并未与继父共
同居住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负责养育和教导直至成年阶段;
且在此期间,继子对于继父亦未承担过相应的
赡养和抚助责任,那么这并不等同于继子与继父之间已经形成实质上的扶养关系,自然也就无法赋予该继子以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