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20年时效并不适用于
劳动关系领域。
在处理劳动
仲裁事宜时,时效仅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
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因为拖欠
劳动报酬引发了争议,那么
劳动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则不受之前所述仲裁时效期限的约束。
同样地,当劳动关系结束之际,劳动者也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相关仲裁请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