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欠债者恶意
拖欠借款且消失行踪的情形,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有效对策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对于那些
债务失踪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案件,
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延长
诉讼时效期限,并在此期间抓紧时间提
起诉讼;
其次,若
债务人失踪超过两年之久,债权人也无须灰心丧气,因为他们仍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对该债务人进行宣告失踪。
在这种情况下,失踪人员的财产将交由其合法配偶、
直系父母亲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其他亲属或朋友负责管理。
同时,失踪人所欠下的所有税款、债务以及应当支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都应由上述
监护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依法予以支付,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保障。
《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