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必须承担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仅针对特定
类别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
刑罚者、身患严重疾病者、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以及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者等等。然而,这并不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确定,其中涉及到
犯罪事实、
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保障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
法律制裁,同时也不会妨碍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其必然会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