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可在案件的各个环节运用实施,包括审判阶段为此之前的所有阶段。若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同时满足此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例如其所涉
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的惩罚相对较轻、存在
重大疾病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已过
羁押期限等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前提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因此,在审判阶段之前的任何阶段,均有可能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