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79条明确规范:保障辩护制度及其
执行程序中,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皆设有
法规所划定的最长期限。即,
取保候审时间上限为12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设定为6个月。在此期间内,有关机关不可停止对涉案事件的调查取证,以及启动
公诉和审理程序。若在执行上述程序过程中发现,应当仅仅给予
行政处罚或者取消追究
刑事责任,那么应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同样,也需向被提起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权利的人员及相关单位及个别机构通报,明确相关程序已完成。本部分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在执行
取保候审后可立即
逮捕的具体途径,然而,的确提供了解除
保释和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限以及相应条件。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确实应当被逮捕,那么便可以依法启动逮捕程序。逮捕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等潜在风险时采取的必要措施,然而,是否实施逮捕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能够直接逮捕,同样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作出合理裁量,但直接逮捕绝非在取保候审之后的必然选择。换言之,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那么便可以依法启动逮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