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在大部分情况下,拥有居住权的房产将不得再次进行租赁活动。这里所提及到的“居住权”,乃是指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于他人所有权的房产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相当程度的人身专属性。换句话说,居住权人并未成为该房产的法定所有权人,因此无权从房产租赁中获取利益,除非在居住合同之中另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这一概念所代表的含义是,当某人为了实现其日常居住需求而选择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或者根据遗嘱中的条款,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建立起有权占用并使用该房宅的权利。
这种权利有着独特的特性,即居住权的获得往往是无偿为基础的,然而,如果各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了相关的协议,则上述原则并不适用。
每一次确立居住权都必须向相关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只有在完成登记之后,居住权才会正式生效。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具体表现为,居住权人仅能对其权利客体——也就是住宅——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却无法享受到由此带来的收益,因此他们不得将此权利用于诸如出租等任何形式的盈利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