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且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加剧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待处理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在涉及售
卖假药的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可能面临的
刑罚程度相对较轻,或者尽管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抑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他们便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之后,如认定其符合相关条件,则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