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而导致其自身生活无法自理,并在满足其他适用取保候审的各项必要条件(例如
保证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时,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倘若严重胃病确实使该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且同时也符合其他所有适用
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便可考虑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