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实施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其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毫不延迟地解除
取保候审程序,同时需立即通知相关被
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因此,执行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将此决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