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办理缴纳
保证金或提出
保证申请而获得的取保候审行为都会包含相应的书面文件记录。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时,必须要制作出相应的书面文件,以明确告知被取保候审者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同时也需详细阐述
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这些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决定书、
保证书等多种形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取保候审这一
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透明度以及可操作性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