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司法领域内一项重要且普遍存在的强制性措施,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使之能够暂时摆脱冰冷的监狱铁窗,重获自由。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等特定人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
刑事责任的豁免权。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随时接受
传唤并配合调查,不得有任何逃避侦查的行为。一旦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定须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其先前所享受的取保候审待遇将会被视为已执行的
刑罚,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无需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因此,取保候审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非直接决定刑事责任是否成立及其轻重程度的关键因素。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终究还是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公正裁决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